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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及流程

来源:高新区乌斯太镇 时间:2021-04-17 浏览量: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一、《法律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就基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松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未成年人;

2.盲、聋、哑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358号):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成年人继承案件。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缓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9号):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残疾人、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材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农村土地和牧场侵权案件。

五、《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59号):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案件,涉及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案件,以及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483-61055818

申请法律援助程序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残疾证、案件材料,证据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如下图所示:

图片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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