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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领条件及流程

来源:高新区公安分局 作者:马海霞 时间:2021-04-17 浏览量: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 派出所或者苏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 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人单位等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 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自由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 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品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首次申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内发放居住证。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在全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流口暂住登记向新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 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签 注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连续计算。

关于暂住证与居住证制度的衔接工作,在居住证正式制发之前,继续向本地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流动人口发放暂住证,提供相应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办理暂住证的年限,计入居住证申领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联系人:马海霞         联系电话:1554084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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