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政策法规

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就业平台 时间:2018-11-27 浏览量: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驻区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47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开发区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理工作受理主体和范围

  开发区人社局负责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的工伤认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原自治区、盟市直属用人单位的除外。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盟人社局指定管辖。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二、工伤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时间

  2016年10月1日前,由盟人社局受理的工伤认定,仍由盟人社局负责办理;2016年10月1日起,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工伤认定工作由开发区人社局负责实施。2017年1月1日由开发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加盖工伤认定专用章。

  三、审批范围和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办事流程。

  (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开发区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据》,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制作《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开发区人社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依据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由经办机构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申请人需提供能证明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例如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视听材料需附内容文字说明);

  (五)申请人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材料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经审核人与原件核对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及签章。证据类材料原件可等工伤认定决定或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退还申请人,其他证件类材料原件应当场退还申请人。

  六、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483-8187033

  投诉电话:0483-8188027

  受理地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2、工伤认定流程图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日



分享到:
上一篇: 工伤认定办法 下一篇: 工伤认定规程修改

Copyright ©️ 2018-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保局 版权所有 蒙ICP备2021002142号

地址: 电话(Tel):0483-8118066、0483-8187053 EMAIL:admin@admin.com

备案号:蒙ICP备2021002142号

技术支持: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点击量: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