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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师资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来源: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就业平台 时间:2018-11-26 浏览量:


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师资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的要求,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第二条创业培训师资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含网络创业培训),承担创业培训教学和服务任务的教师。

  第三条创业培训师资分为培训师和培训讲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师选评工作,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培训讲师选评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业培训师的推荐与选评

  第四条培训师选评程序

  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按照培训师选评的基本条件,从自治区优秀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培训讲师中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培训讲师进行研修和提高培训,自治区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创业培训师选评。

  第五条培训师年度审核

  培训师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重点从职业道德、授课效果、年度执行任务情况、提供后续服务情况等方面对培训师进行审核。自治区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六条培训师应当协助自治区各盟市开展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创业培训讲师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制定全区创业培训讲师培养计划,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各类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

  第八条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分为:创办你的企业(SYB)师资班、提高班;改善你的企业(IYB)师资班、提高班;网络创业培训师资班、提高班。

  第九条培训讲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参加创业培训(SYB)师资培训的条件

  1.(SYB)师资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3年以上,2年以上工作经验,有从事教育培训、企业管理或创业相关经历;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愿意并能长期从事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服从各级就业服务局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调度和安排,普通话水平较好。

  2.(SYB)师资提高班:必须为已经参加(SYB)师资培训的合格教师,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在一年内具备3次以上全程担任(SYB)培训授课任务的工作经历,熟练掌握(SYB)培训技术规程,学员反映满意度较高。

  (二)参加创业培训(IYB)师资培训的条件

  1.(IYB)师资班:获得创业培训(S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已经参加师资(SYB)提高培训,具备6次以上全程担任SYB培训授课的工作经历,熟悉(SIYB)培训技术规程,学员反映满意度较高,愿意并长期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

  2.(IYB)师资提高班:已经参加(IYB)师资培训,获得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具备3次以上全程担任(IYB)培训授课任务工作经历,并熟悉IYB培训技术规程,学员满意度较高。

  (三)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的条件

  1.网络创业培训师资班: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持有《创业培训(SIYB)讲师培训合格证书》,优先考虑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骨干讲师及有培训潜力的其他创业培训教师;具有互联网创业或从业经历,熟悉了解互联网创业一般规律和流程;具备店铺经营(或电子商务)熟练操作能力和相关指导能力;具备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本科以上学历(要求有学位证书),计算机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到专科学历。

  2.网络创业培训师资提高班:参加网络创业师资班合格后,每年至少完成3次以上全程授课,并严格执行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培训班满意度较高;对培训学员的网络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按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培训班活动报告及后续支持服务报告。

  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师资班、提高班合格后,自治区依据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工作的需要,分类组织开展研修班。

  第十条创业讲师培训的选拔与培养

  (一)通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讲师选评工作。

  (二)初审。各盟市就业服务局对申请参加培训人员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推荐参加自治区复审。

  (三)复审。自治区对盟市推荐的人员进行复审。

  (四)公布。自治区根据复审结果,确定参加培训名单并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可通知参加培训。

  (五)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网络创业培训师资班、提高班、研修班均经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批准,执行部颁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人员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一条自治区根据全区创业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全区优秀讲师的选评和研修工作。优秀讲师的选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自治区优先推荐优秀讲师参加全国创业培训指导委员会培训师选评。

  第四章创业培训讲师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培训讲师实行备案制,培训讲师应到承担教学任务所在盟市就业服务局进行备案。每名培训讲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签订聘任合同。定点培训机构面向创业者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必须由2名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或《网络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讲师同时授课。创业培训学员班每班人数要严格控制在30以下(含30人);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班每班人数要严格控制在40人以下(含40人)。凡违反本规定举办的创业培训班,一律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讲师的职责包括:

  (一)创业培训设施配备的监督

  1.创业培训设施配备参考标准

  教室面积:长(9-12米)、宽(7-10米);

  课桌:单桌尺寸(长50cm×宽55cm×高75cm),呈“U型”摆放;

  投影仪:吊装,有匹配的电脑、幕布;

  游戏包一个;

  白板2个,长150cm×宽100cm(一面是白板,另一面是订卡板);

  制度上墙(学员管理制度、班级管理制度、培训流程、组织机构、培训管理办法等);

  室内要求:通风良好、光照适度、附近有卫生间。

  2.网络创业培训设施配备参考标准

  教室面积:不小于100㎡;

  配备可移动桌椅,呈“岛型”摆放;

  投影仪、幕布、白板、话筒;

  可连接投影仪的笔记本电脑;

  保证学员人手一台电脑;

  网速不低于100兆。

  (二)创业培训学员筛选的监督

  讲师按照创业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筛选、面试学员并填写相关表格,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

  (三)创业培训学员纪律的监督

  培训期间参加培训的学员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天,否则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四)创业计划书的监督

  重点检查学员创业计划书成本、价格、收入和利润四个指标,把握好“销售收入预测”、“销售和成本计划”、“现金流量计划”之间关系,并做好评审工作。凡创业计划书没有按照授课技术标准完成的,直接取消授课教师的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创业培训游戏模块的规范教学

  (一)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游戏模块一(基本企业周期)、游戏模块二(供给和需求)教学至少各安排一次,每次半天。

  (二)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游戏模块三(赢得顾客)、游戏模块四(应对多元化市场)教学至少各安排一次,每次半天。

  (三)游戏模块教学,应严格执行《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游戏教师手册》的要求,根据教学目标认真讲解、规范操作,并进行针对性的总结。总结资料包括:三个组的企业名称、两份资金使用计划、一份记账表、一份组织结构图、一份辅导教师记录单,一并作为教学档案保存备查。

  (四)创业培训讲师在培训中未能安排或未按要求完成游戏模块教学的,一次将给予警告;两次将停止培训工作一年并需重新参加师资提高班方可恢复培训工作;三次及以上者取消创业培训讲师资格。凡是未能安排或未按要求完成游戏模块教学的培训班,视为未完成培训任务,不得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结班考评及档案管理规定(一)创业培训班结束时,创业培训讲师认真整理本期培训班相关资料,培训机构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创业培训讲师做好每期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等工作。

  (二)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业后7日内,要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在授课教师执行授课任务情况信息反馈表上签审评估意见,后报盟市就业服务局存档备案;将培训班期末评估评分、学员培训班活动报告和创业计划书评审表(IYB学员班为改善企业行动计划表)及时报送盟市、旗县就业服务局存档。

  (三)盟市就业服务局,要对各类创业培训班资料报送、档案整理移交、学员信息反馈、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年检的重要资料。

  第十六条创业培训讲师后续服务规范

  (一)后续服务要求:定点培训机构应设立后续服务咨询场地、咨询电话,组织教师或专家为学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培训机构不能提供后续服务的,可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承担。定点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向当地就业服务局报送上一季度培训学员开业情况、经营状况及带动就业情况。

  (二)后续服务方式包括:

  1.研讨活动,含政策讲解、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

  2.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

  3.对具备创业条件、拟筹备创业的学员,组织相关专家为其提供开业指导、事务代理及咨询服务;

  4.对已创办企业或实体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考察,了解其创办和经营情况;

  5.按照创办企业类型及吸纳就业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帮助其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6.指导学员参加创业者协会,为学员搭建沟通交流信息平台,并协助开展相关活动等。

  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认真做好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并于每季度向当地就业服务局报送后续支持跟踪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创业培训教材、证书管理

  创业培训必须使用正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教材和证书,证书征订数量要与教材数量相配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使用盗版教材和使用自行印制的证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将教材、证书征订明细及汇款凭证报盟市,盟市签注意见后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培训处,自治区审核后将征订单统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出版机构,并由其邮寄教材和证书。自治区教材和证书征订工作每月底进行一次,盟市应在每年底将教材、证书征订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

  第十八条创业培训讲师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要积极主动配合培训主办方做好培训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要具备良好的组织观念、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要积极维护培训项目的尊严和培训讲师的荣誉;

  (四)要严格执行创业培训技术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创业培训讲师授课资格。

  第五章创业培训师资派遣管理

  第十九条培训师的派遣管理

  自治区内的国家创业培训师应承担自治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任务、本人所在盟市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以及承担本人所在盟市周边地区的示范教学任务,要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派遣和管理。每年末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汇报开展创业培训及创业培训后续支持服务工作情况,经审核后,统一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年审。

  第二十条创办你的企业(SYB)讲师派遣制度

  创办你的企业(SYB)讲师派遣,原则上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盟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在本区域内的授课派遣任务,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应优先选聘本地创业培训讲师,并实施授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部分盟市由于师资数量或质量的原因,确需从外盟市或外省区派遣师资的,需报自治区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改善你的企业(IYB)讲师派遣制度

  改善你的企业(IYB)讲师派遣,由盟市提前15天向自治区提出师资派遣申请,自治区统一派遣备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派遣讲师的授课全过程监督检查,由授课任务所在地的盟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网络创业培训讲师派遣制度

  网络创业培训讲师派遣,由盟市提前15天向自治区提出师资派遣申请,自治区统一派遣备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派遣教师的授课全过程监督检查由授课任务所在地的盟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负责。

  各盟市要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创业培训办班和讲师派遣情况报自治区。

  第六章创业培训讲师的年检管理

  第二十三条创业培训讲师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检一次,年检工作于年底进行。

  (一)年检对象

  全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或《网络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

  (二)年检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申请参加年检的创业培训讲师,由本人所在的培训机构填写相关表格签署意见,并提供师资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盟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对创业培训讲师情况进行初审。

  2、盟市就业服务局初审:各盟市要从职业道德、教学能力、教学任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开展情况等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初审。初审合格人员资料汇总后报自治区进行年检认定。

  3、自治区年检认定: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对盟市就业服务局报送的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并对年检合格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网上公布认证。

  (三)年检结果的认定

  1.创业培训年检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包括待提高(仍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视情况可通过提高班规范授课内容并提高其授课水平)和取消资格(违反创业培训相关规定、长期不承担创业培训授课任务)两种情况。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遵守创业培训技术标准;

  (3)课堂上向学员传授与创业培训无关的内容;

  (4)同一年度与多所创业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合同授课;未遵守两名讲师授课的原则;

  (5)培训期间,允许学员由他人代替上课;

  (6)允许参训学员不上课;

  (7)50%以上学员反映授课质量不高;

  (8)一个年度内累计两个培训班次综合评估满意度低于3分(5分制),培训合格率低于80%;

  (9)在培训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

  (10)未按时上报年检材料的。

  (四)年检结果运用

  创业培训讲师年检结果将作为该讲师下年度能否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依据。没有参加年检的讲师将取消创业培训授课资格,不得继续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超过一年以上尚未参加创业培训师资提高班,本年度年检不予通过。如有意愿继续从事创业培训工作者,需经本人所在盟市同意,重新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或师资提高班,经考试和试讲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检名单将于次年2月份予以公布,盟市不得选派年检不合格的讲师执行授课任务,否则视为无效培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创业培训教学示范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开展教学示范课是实施创业培训教学督导检查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创业培训讲师实际教学水平的有效方法。各盟市就业服务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教学示范课,并将开展情况报自治区,自治区将依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六条教学示范课由各盟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实施,组织召集本地区全体创业培训培训师、讲师、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参训学员共同参与。教学示范课至少有2名以上的国家培训师参加。

  第二十七条教学示范课的规范要求:

  教学示范课采取创业培训学员班培训期间,创业培训讲师抽签授课,其他讲师集中观摩学习提高的方式进行。学员班执行正常的教学计划的进度,参加教学示范课的全体人员,随班听取并征求学员对当地开展创业培训的意见和建议;主办方随机抽取5名以上的讲师对教学内容进行示范试讲;国家培训师现场点评指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盟市要强化对创业培训师资能力水平考核和学员满意度评价,定期组织开展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可结合本地区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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