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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就业平台 时间:2018-11-26 浏览量:

  

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认证和证书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12]135号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5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按照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运作、运行高效”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创业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培训,提高创业者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的能力,对创业者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使小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创业者在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能够创造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创业培训对象为自治区境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自治区以外户籍的创业者,在我区境内创办实体并有意愿改善或扩大实体规模的,享受与户籍地人员同等的创业政策扶持。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五类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我区创业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出台创业培训政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创业培训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机构认定,统一师资管理,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第五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基本条件

  在全区范围内,具备办学资质和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以促进全区创业就业工作为目标,有专职人员负责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实施培训;

  (三)具备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设施,面积不少于70平米的标准化教室2个以上,并配置符合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的教学设备,具有3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四)至少有4名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本培训机构专职授课教师;

  (五)近年来无违反各类培训法律法规和被处罚记录。

  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盟市就业服务局组织实施认定,旗县一级不进行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确认定点培训机构要面向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整合优质培训资源。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需向盟市就业服务局递交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附件1),盟市就业服务局参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对初步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备案。自治区就业服务局通过指定网站,统一公布全区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期限、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

  (一)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建立学员管理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

  (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检查培训教师的教案、课件及培训后续支持服务等工作情况,培训期间要保证督促参训学员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创业培训教学质量。

  (三)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创业培训补贴要专款专用,严禁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挤占挪用。对套取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盟市就业服局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每年集中抽查一次。对于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限期整改。聘用没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以及未通过年检的人员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资质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五)盟市就业服务局每年底组织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年检工作,年检结果由盟市就业服务局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创业培训师资管理

  第八条创业培训师资分四个等级,分别是国家创业培

  训师(SYB、IYB)、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SIYB)、创业培训讲师(SYB、IYB)、创业师资培训合格教师(SYB、IYB)。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根据全区教学任务,按照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的师资培训计划,适时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将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所有教师应服从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统一调遣和管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签订聘任合同和承担授课任务。违反本规定者,取消该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资质和教师的创业培训授课资格。

  第九条自治区内国家创业培训师要积极承担自治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任务和本盟市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要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调遣和管理。每年末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汇报开展创业培训及创业培训后续支持服务工作情况,经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审核后,统一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年审。

  第十条创业培训师资报名条件。凡具有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成人教学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且愿意从事创业培训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成为创业培训讲师。

  第十一条参加创业培训师资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12个月内,至少完成3次以上全程授课并严格执行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培训班满意度较高;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按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培训班活动报告及后续支持服务报告后,应参加创业培训师资提高班,经考试合格后,获得创业培训讲师资格。超过一年以上尚未参加创业培训师资提高班,本年度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根据全区创业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全区优秀讲师的选评和研修工作。优秀讲师的选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自治区向全国创业培训指导委员会推荐培训师备选人员从自治区级优秀讲师中评选。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讲师每年年检一次,年检工作于年底进行。

  (一)年检对象

  全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包括SYB证书和IYB证书。

  (二)年检程序

  申请参加年检的创业培训教师,填写《创业培训教师年检审核表》(附件3),由旗县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教师当年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原件(包括SYB证书和IYB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上报盟市就业服务局。盟市就业服务部门将年检情况汇总后,填写《创业培训讲师年检汇总表》(附件4)上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三)年检结果的认定

  1、创业培训证书年检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不合格分为待提高(仍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视情况可通过提高班规范授课内容并提高其授课水平)和取消资格(违反创业培训相关规定、长期不承担创业培训授课任务)两类。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2)不遵守创业培训技术标准;(3)课堂上向学员传授与创业培训无关的内容;(4)同一时间在多所培训机构挂职或授课,未遵守两名教师授课的原则;(5)培训期间,擅自允许学员由他人代替上课;(6)允许学员不上课,虚名上报;(7)通过调查学员50%反映授课质量不高;(8)与学员发生争吵、撕打等行为。

  第十四条年检管理

  (一)各盟市就业服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助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做好当地创业培训教师年检初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未及时上报年检材料者视为本年度年检不合格。自治区将按照盟市上报情况,逐一审核教师年检材料,并根据年检情况对盟市适时进行抽查。

  (二)创业培训教师年检结果将作为该教师下年度能否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依据。没有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教师将取消创业培训授课资格,不得继续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如有意愿继续从事创业培训工作者,需重新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或师资提高班,经考试和试讲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

  (三)年检名单将于次年2月份予以公布,盟市就业服务部门不得选派年检不合格的教师执行授课任务,否则视为培训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定期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网上公示年检情况。

  第四章创业者创业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面向创业者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必须由两名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同时分课时授课。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在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班时,要协同教师按照创业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筛选、面试学员并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参见教师培训工具包表1),根据参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需求,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因人、因地、因时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八条培训期间参加培训的学员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天,否则不予颁发结业证书。各盟市就业服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严格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并在开班后由培训机构将学员基本情况同步录入实名制系统。

  第十九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必需在开班前15天内填报《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5)和《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6),经盟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并下达《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任务派遣通知书》(附件7)后方可开班。各盟市就业服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创业培训办班和教师派遣情况汇总表》(附件8)上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培训机构如聘请自治区外创业培训讲师授课,须经盟市同意,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IYB教师统一由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派遣。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IYB培训班时需提前15天由盟市就业服务局向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提出师资派遣申请,盟市收到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签发的《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任务派遣通知书》(附件7)后方可批准培训机构开展IYB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结班考评制度

  (一)创业培训班结束时,创业培训讲师要按照标准,认真整理本期培训班相关资料,培训机构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创业培训讲师做好本期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等工作。

  (二)定点机构在培训班结业后7日内,要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评估,授课教师须填写《创业培训教师执行授课任务情况信息反馈表》(附件9),签审评估意见后报盟市就业服务局存档备案;将《培训班期末评估评分表》(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3-1)、《学员培训班活动报告》(电子版,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4)和《创办你的企业<创业计划书>评审表》(附件10)及时报送盟市就业服务部门存档;经各盟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将《创业培训学员班活动报告汇总表》(附件11)按季度上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三)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要根据培训资料报送、档案整理移交、学员信息反馈、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年检的重要资料。

  (四)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3个月后,及时向盟市就业服务局汇报上一季度培训学员开业情况、经营状况及带动就业情况。

  (五)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要安排专人进行每月1次,总数不少于4次的电话或实地后续支持跟踪服务,包括创业见习、企业创办活动和企业经营情况等。认真做好《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记录表》(附件12)及档案管理,并于每季度向盟市就业服务部门报送《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季度报表》(附件13)。

  第五章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教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创业培训必须使用正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教材并颁发相应模块的正版培训合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使用盗版教材和伪造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盟市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合格《创业计划书》的验收标准,考核培训学员的结业成绩。合格学员由盟市就业服务部门统一签章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各盟市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所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征订需求,及时申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由征订单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部门进行货款结算。证书征订数量要与相配套的教材数量相符。培训机构将《创业培训教材、证书征订明细表》(附件14)上报至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盟市就业服务局签注意见后,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盟市就业服务局应在每年底将征订情况《创业培训教材、证书征订汇总表》(附件15)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第六章培训补贴

  第二十五条创业培训教师补贴

  创业培训教师课时补贴发放要从严管理。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创业培训各项任务,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学员考核评估合格的教师,方可领取课时补贴。承担创业者培训授课任务的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讲师授课补贴为每人每日300元;自治区级优秀讲师授课补贴为每人每日500元;国家级培训师授课补贴为每人每日700元。财政供养师资的授课补贴,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度降低,具体标准由各盟市确定。承担创业师资培训授课任务的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创办企业(SYB)讲师班每人每日900元,改善企业(IYB)讲师班每人每日1000元。

  第二十六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申领补贴程序,各地区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13]35号)规定的办法进行。申请培训补贴需要留存的资料包括:(附件5)、(附件6)、(附件8)、(附件10)和学员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IYB学员除上述资料外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

  第七章创业实训

  第二十七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鼓励创业者参加创业实训。原则上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可以在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基地实训中任选一种实训模式,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没有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参照任何形式的创业实训。

  第二十八条各盟市就业服务局要积极探索创业实训机构认定、年度审验、资金渠道、拨付办法、申请资料要求、教学管理、专家答辩审定、培训质量现场检查等制度。并将创业实训实施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第二十九条各盟市就业服务局要依托创业型地区创建、创业示范店、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项目展示、创业项目库、创业专家服务团、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体系,探索实施创业基地实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12]135号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58号)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盟市就业服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开展创业培训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标准和评分基准表

  3.创业培训讲师年检审核表

  4.创业培训讲师年检汇总表

  5.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

  6.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7.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任务派遣通知书

  8.创业培训办班和讲师派遣情况汇总表

  9.创业培训讲师执行授课任务情况信息反馈表

  10.创办你的企业《创业计划书》评审表

  11.创业培训学员班活动报告汇总表

  12.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记录表

  13.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季度报表

  14.创业培训教材、证书征订明细表

  15.创业培训教材、证书征订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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