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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南(新)

来源: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就业平台 时间:2018-11-26 浏览量: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

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蒙银发〔2017〕8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要求。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划分为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担保机构担保、档案管理、统计等环节。

  第三条本指南是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范,用于全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四条全区各级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合理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三种方式:一是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下简称个人);二是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就业(以下简称合伙);三是小微企业。

  第六条申请人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借款人资格审核

  借款人资格审核环节,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回避、廉洁、沟通等工作原则。

  第一节咨询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包括电话咨询),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讲解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政策。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审验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且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资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并负责解答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二节受理

  第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申请人填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表(个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件和资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表(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类别证件(如:退伍证、大学毕业证、残疾证、外出务工证明等)、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个人征信证明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申请人填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表(合伙),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有合伙人除提供上述个人资料外,还需提供合伙经营协议(章程)、合伙人贷款决议书等,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表(小微企业),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征信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股东会贷款决议、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资料等。

  第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者、小微企业,要及时受理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材料。对提供证件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料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可再次提交申请。

  受理工作人员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单位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材料中凡涉及需要签字的必须由本人当面签字确认,按手印,他人一律不得代签。

  第三节审核审查

  第十二条资料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初审。主要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提供的申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审核完毕,由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法人)对其所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材料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出具申请贷款资料接收单,项目初审完成。在审核过程中,对瞒报假报实际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证件、冒名顶替申请的应记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黑名单。

  第十三条实地调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进行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阶段,要遵循由两人以上共同考察原则、AB角工作原则(AB角工作是指:A角对调查负主要责任,B角协助完成,AB角搭配应及时轮换)。通过实地调查,详细了解申请人背景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银行往来情况及负债情况等。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调查,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调查完毕,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及时整理调查资料,个人贷款可出具调查情况,合伙、小企业贷款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监督机制,将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十五条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出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证明。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告知未通过原因,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借款人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借款人资格认定证明,到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

  第三章担保审核

  第十七条申请担保。经办金融机构通过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格审核后,借款人持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合同以及下列材料到公共就业服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一)个人、合伙人。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审核表(个人、合伙人)、反担保人身份证、反担保人个人征信证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审核表(小微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反担保人;符合当地规定要求的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符合当地规定的可变现土地、房产;符合当地规定的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其他保证。

  第十八条担保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部门依据第二章第三节资格审核后出具的个人贷款调查情况或合伙、小微企业贷款调查报告,对借款人、反担保人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部门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贷款担保申请进行评审。从政策性、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具体评审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范围、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申请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经营状况是否匹配,借款人的现金流与贷款偿还计划是否匹配。

  (三)借款人是否诚信,还款意愿、能力是否充分。

  (四)反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能力是否充分。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项目风险性和行业可持续性。

  (六)是否存在其他贷款资金不安全因素(如当地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情况)。

  评审结束后,项目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形成评审结论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窗口和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部门商经办金融机构确定借款人贷款额度,申请人、反担保人、担保机构现场办理司法公证、签订担保合同等手续,向经办金融机构发出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意见函;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要及时将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条借款人持同意提供担保意见函到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

  第四章追偿

  第二十一条经办金融机构要将还款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部门。当贷款出现逾期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部门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追偿逾期本金、利息与违约金。可向反担保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开展追偿行动。采取催收、发律师函、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档案(以下称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要诚实、可靠,不得从事贷款调查、审批等与管理档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档案原则上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基础档案采取异地备份的办法进行管理,档案保管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部门提供担保意见函后一周内,要将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资料和担保审核资料,向档案管理员整理移交。移交时,移交人、接交人(管理员)应对所有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移交人、接交人(管理员)均需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档案采取一户一案、按放款顺序统一编号,档案袋打印粘贴代码、份数、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整洁、规范。

  第二十六条建立贷款档案借阅制度。内部人员借阅档案需经本部门主管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人员借阅档案均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同意。档案借阅建立《档案借阅登记本》,对每次借阅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时间、借阅人、借阅原因等。

  第二十七条档案的借阅原则上在档案室或办公室进行,不得借出,如确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员亲自进行复印,不得交与借阅人带出复印。

  第二十八条档案借阅归还时,档案管理员要进行核查,确保档案无涂改、拆换、毁损和遗失。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员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预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统计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认真核对汇总,确保贷款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十一条报表统计包括月报、季报、年报、临时数据等。

  第三十二条报表统计分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各项数据统计必须及时准确,不得错报、误报、漏报、瞒报、虚报,确保数据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对于统计上报不及时或错报、误报、漏报、瞒报、虚报影响工作的,以及擅自泄露数据或报表的,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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