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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来源: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就业平台 时间:2018-11-26 浏览量: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一、法规政策知识

  (一)什么叫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员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二)什么叫工资集体协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是什么?

  工资集体协议又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本企业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工资报酬等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等,转发了《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厅、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阿拉善盟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阿党办发[2011]31号)、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厅、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阿拉善盟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厅发[2001]28号)、阿拉善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流程》的通知(阿企工办字[2011]02号)、自治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的通知》(内工发[2012]7号)这些都为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三)什么是区域、行业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每年签订一次。

  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等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三)工资集体协商适用哪类企业?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四)工资集体协商有哪几种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业为单位,由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或由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行业所有企业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五)工资集体协议的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五)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六)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八)病事假和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九)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七)工资集体协商的协约比例如何规定

  各类企业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一)效益增减零,工资增减零。(二)效益负增长,工资可适当负增长。(三)经济效益较上年同期指标每增减1%,企业工资总额增长0.5%-0.7%或减少0.01%-0.05%;劳动生产率较上年同期指标每增长1%,职工实际工资平均水平增长不超过0.8%;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工资增长总额的85%。(四)工资总额增长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标准。

  (八)集体协商代表要多少名?及如何产生?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接受委托代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家、学者、律师、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家、学者、律师、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

  (九)协商代表应履行什么职责及权益?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询问,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欺骗等方式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八)企业应当为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十)工资集体协议期限一般为多长?

  工资集体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

  (十一)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应遵循的原则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合法原则。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资分配政策,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二)平等原则。工资协商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实效性。(三)互惠原则。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1)做到“两个高于”。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包括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内的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原则。(2)坚持以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控。即经济效益好、发展速度快的企业应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与预警线之间合理确定增长工资水平;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与增长下线之间,合理确定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可在企业工资指导增长下线确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能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3)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即搞活内部分配时各岗位工资水平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平均数标准发放,但不应低于指导价位的低位数。

  (十二)工资集体协议应由谁签字?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制作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工资集体协议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十三)工资集体协议终止、变更、解除是怎样处理?

  (一)工资集体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在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二)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协议:一是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履行的;二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是工资集体协议约定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资集体协议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四)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协议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十四)工资集体协商发争议后,如何处理?

  (一)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双方协商代表,共同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十五)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多少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门审查?

  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十六)对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工资集体协议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十七)工资集体协议什么时间生效?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二)企业与本单位员工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四)协商代表应于5日内将已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十八)工资集体协商有哪些流程?

  (一)成立机构、产生代表。企业、职工均要规范协商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建立双方协商班子并明确首席代表或负责人。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可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代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二)收集资料、征求意见。企业职工方要广泛调查了解。尽可能地收集相关的内部、外部资料和情况,认真研究测算;同时要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行政方应向职工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拟定草案,提出要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协商草案,其中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是协商的关键,应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和比较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事先均应确定好协商的力争目标和确保目标,准备好有关意见和资料。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四)开展协商,制定协议。协议双方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充分协商,并认真做好协商记录。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企业制作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五)讨论审议、签字用印。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文本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并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正式签字盖章。(六)申报审查、备案登记。企业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5日内,审查终结并出具《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经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报审材料包括:工资协议一式三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工资水平状况、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协议的说明(包括协商代表及其产生的说明、协议主要内容的说明、协议签订程序的说明等)、协商记录、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相关材料。(七)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工资集体协议备案生效后,于5日内及时向全体员工发布公告,进行公示告知。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义务。可建立由双方代表参加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基层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实施协议,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行政方履约情况进行调查、跟踪、验证。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意义

  (一)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代表与工会(员工)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办法及工资增长等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旨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各级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工会调动职工积极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共建共享的重要内容,是党政的要求所在、广大职工的心中所盼、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所系。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是推进企业深层次工资改革的一个里程碑,而且是一种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劳资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共同协商决定工资,它既是新的工资决定机制,又加速了政府管理职能的进一步转换。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实意义表现在:一是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可以缓解和解决拖欠工资这一难题。企业工资由劳资双方通过对话、共同协商决定,签订的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二是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基础制度。因工资集体协商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协商工资分配制度,通过劳资双方共同研究、协商、制定出比较严谨、科学,具有可行性的工资制度,可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强化和规范企业的工资管理,把企业的劳动关系调整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调处劳动关系,充分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扼制劳资纠纷,从而促进企业经济的繁荣、发展,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企业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一)工资支付项目及支付时间。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内容。职工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进行支付。职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结算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特殊行业的工资支付形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

  (二)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工资待遇支付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职工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工资待遇及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主要包括试用期间、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办法和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要指企业停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支付办法。企业停产期间应支付职工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按本人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三)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该获得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不低于如下标准:(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加班有什么处罚吗?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

  (五)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按排“补休”以抵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抵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300%的工资。

  (六)过节费可以折算代替加班工资吗?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四、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何规定?

  (一)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的时间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

  (三)休假天数计算办法。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五)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六)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七)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八)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五、我盟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11年11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我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9元/小时,并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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